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44號聲請人 陳怡樺 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法扶)相對人 許意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扶養費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扶養費請求權人即聲請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