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萬1,113元,應繳裁判費2萬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0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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