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28,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7,3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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