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林和平機智配管材料行被告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被告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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