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44號聲請人 蔡孟娟 相對人 周家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家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本票裁定聲請狀就票號635451本票之發票日記載為民國98年3月20日,惟該本票之發票日實為98年3月30日,如有誤繕,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周家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