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41號聲請人 蘇淳瑩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淳瑩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101年12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2冊、第29頁第2969號)。該財團法人經第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關於董事人數之規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嗣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3年6月17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