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 王宗盛 被告 王祖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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