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告 黃來生 原告與被告 李惠真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