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越南商普惠醫療工藝責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基 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被告 胡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873元(參照起訴日民國108年7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美元=31.345新臺幣,原告請求30240美元折合新臺幣947873元,計算式:30240×31.345=94787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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