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勞小字第3號原告臺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訴訟代理人 黃崇榮 被告 蘇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之由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第19條載稱:「因聘約所產生之訴訟,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聘書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