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盈
鄧桂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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