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宇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1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