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彙總明細表共計69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補償金百分之5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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