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彙總明細表共計69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補償金百分之5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彙總明細表共計69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補償金百分之5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