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85號原告 康煒宗 被告 康美玲
康惠蓉 康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康美玲、康惠蓉、康瓊月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300元(計算式:51㎡×42,500元+118,800元=2,286,300元),第2、3項請求被告康美玲、康瓊月應各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8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3)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31,800元【計算式:(160.97㎡×50,000元+549,200元)×2/3=5,731,800元】,綜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8,01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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