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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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楊秀琳 被告 洪一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