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 陳金柱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黃昱凱 律師被告 黃志成 (即黃 陳美珠 之繼承人)
李陳金鳳
陳同 (即陳塗墻之繼承人)
陳玫伶 (即陳塗墻之繼承人)
陳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金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第五頁附表一編號1分配方式欄關於「 陳金助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柱」。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