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80號聲明人 高素月
蕭淑惠 蕭淑玲蕭淑靜 蕭淑真 蕭明勝 蕭明岳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清水 之繼承人,聲明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接獲法務部彰化分署執行命令通知書後始知悉繼承開始,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清水係於大正7年即民國7年3月31日死亡,死亡時無配偶、子女,其父 李福 已於明治39年即民國前6年死亡,但其母 高陳氏蘇 尚存,此有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調取之相關戶籍資料附於本院108年司繼字第328號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李清水死亡後,其繼承人僅有母親高陳氏蘇一人,聲明人並非李清水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明人前已就同一被繼承人李清水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聲明人非繼承人,分別以108年7月25日108年度司繼字第328、451號裁定駁回聲明,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抗字第5、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併此敘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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