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附民原告 林宥芳 附民被告 范斌傑 (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