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廖雲嬌
謝然謝謹如 上三人共同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號5樓被告 黃俊瑋 住桃園市○○區○○路○○○巷○○○弄○○號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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