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誌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誌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黃誌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附表:受刑人黃誌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等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2次)拘役5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2月17日112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0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8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8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04號112年度簡字第811號112年度簡字第1310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6月28日112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04號112年度簡字第811號112年度簡字第13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112年8月3日112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50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役8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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