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張詠涵代 理人 張慶涼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律師
鍾宜靜 律師被告 林煦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