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志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娓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