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黃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文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K0000000)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對相對人阮文秀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