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0號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周 上列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宜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繕打債權人名稱為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狀尾所蓋公司印章卻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查明債權人究為「震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若有繕打錯誤,則請更正;若係公司印章蓋錯,則請補蓋正確之公司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宜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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