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時期犯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特種文│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第212條、第339│第212條││項、第216條、│││條第1項│││第212條、第210││││││、第214條、第││││││218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82年2月13起至│90年1月間(聲│90年3月底某日│86年10月間某日│││同年3月17日│請書誤載90年1│起至同年4月24│(聲請書誤載86││││月15日)│日,及91年2月│年10月1日)│││││間││├──┬────┼───────┼───────┼───────┼───────┤│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82年偵字第7372│91年偵字第│91年偵字第│87年偵字第5229││││號、7459號、│11287號│11287號│號││││856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1年訴緝字第│91年訴字第1424│91年訴字第1424│92年上訴字第││審││112號│號│號│469號││├────┼───────┼───────┼───────┼───────┤││判決日期│92年2月25日│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92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高法院││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1年訴緝字第│91年訴字第1424│91年訴字第1424│93年台上字第││││112號│號│號│2476號││├────┼───────┼───────┼───────┼───────┤││確定日期│92年5月12日│92年12月15日│92年12月15日│93年5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屬第3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15款所定不予減││條例││││刑之罪│├───────┼───────┼───────┼───────┼───────┤│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陸月│略││││拾伍日│││├───────┼───────┴───────┴───────┴───────┤│附註│上開四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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