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秉輝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10時45分為警採尿前26、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6年10月21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為警盤查,經採集尿液送驗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7年5月22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資佐證。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