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553號聲請人 陳曜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作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原因理由(系爭本票一紙已於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0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並釋明110年司票790號聲請人 李彥璋 為何與本件聲請人陳曜堂不相符之原因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