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語庭 即張 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間申請個別協商成立,個別協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99元,協議方案為180期,0%利率,期付金2,576元,原契約為信貸9.99%(占比例0.000000000)、信貸7.88%(占比例0.000000000),然債務人未依個別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個別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於94年1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比例0.000000000),貸款總額為58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5年4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6,32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94年1月1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比例0.000000000),貸款總額為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6年2月2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5,35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66323│惠淇│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7.88%│││135352│惠淇│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323│惠淇│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語庭即張│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352│惠淇│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