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被告己○○
戊○○乙○○庚○○甲○○
(因案在監執行)上列被告等(甲○○部分係依共同正犯關係)因本院民國97年度金上訴字第26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