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同)2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陳國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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