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被上訴人即原告 龔連生 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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