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黃憲奕
黃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傅寶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陳明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述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陳明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述被告所有之地上物占用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