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2號原告 柯雨彤 被告 陳冠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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