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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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書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書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書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許書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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