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債權人 劉榮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昱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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