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嘉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嚴嘉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