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温怡婷 法定代理人 温馨儀 原告 温耀星
李美淑 原告與被告 方俊能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