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481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3月2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凰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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