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誠孝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誠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誠孝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1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 邱羚艷 及被害人 李林妹 2人,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應知以理性之態度處理糾紛,捨此不為,竟悍然以激烈言詞恫嚇,致告訴人邱羚艷及被害人李林妹2人心生畏懼,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控制能力及法治觀念皆屬薄弱,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高玉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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