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李明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 余健銘 被告 明益 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林恒利 被告 鑫正益 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林玲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3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陳力揚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