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黃世芳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 劉玉娟 被告鑫勝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菊 被告 李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娟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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