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 律師 李其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