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9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品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萍」刪除,另聲請書附表補充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品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5日17時10分許至17時14分許,在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地點,先後竊取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事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 黃湘屏 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種類與價值、徒手竊取之手段,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竊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行竊用以藏放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之隨身包包,固可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但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判決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1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1個79元2菲絲特毛孔即淨卸妝棉1個220元3醫之方金盞花葉黃素複方膠囊1個599元4醫之方綜合維他命複方膜衣錠1個399元5HAC綜合B群鐵錠1個335元6HAC晶亮葉黃膠囊1個525元合計2,157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728號被告黃品蓁(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品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5日17時10分許,進入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南屏店」內,接續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157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入隨身包包內即離去。嗣因該店店長黃湘屏萍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黃湘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品蓁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湘屏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遭竊商品明細截圖6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在緊接時間內,在同一場所竊取多樣商品,其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的竊盜犯意,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所竊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檢察官張靜怡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1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1個79元2菲絲特毛孔即淨卸妝棉1個220元3醫之方金盞花葉黃素複方膠囊1個599元4醫之方綜合維他命複方膜衣錠1個399元5HAC綜合B群鐵錠1個335元6HAC晶亮葉黃膠囊1個525元合計2,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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