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337號聲請人師興中(即郝九如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附表中漏寫股數)。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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