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
債務人 郭坤達
一、債務人郭坤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7,69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郭坤達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朝瑞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