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黃珮珊 被告 劉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市○○道○段○○號4樓,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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