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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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湯金鳳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金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湯金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囑託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執助字第1541號傳票向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之戶籍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文書寄存送達於松山派出所以為送達,惟受刑人屆時並未到庭接受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103年10月1日核發拘票至被告前開住所地拘提被告,亦拘提未獲,聲請人因而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目前亦查無在監押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顯尚未到案執行。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湯金鳳所繳納之保證金計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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