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進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進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2││││月│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9│98年3月間││││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99年度偵字│署100年度││││第27651號│偵字第223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最│案號│100年度中│100年度中│││後││簡字第129│簡字第2940│││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00年12月│││││17日│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100年度中│││判││簡字第129│簡字第2940│││決││號│號│││├────┼─────┼─────┼──────┤││判決│100年2月│101年2月││││確定日期│8日│9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署101年度││││執字第2409│執字第2161││││號(易科罰│號(尚未執││││金執行完畢│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