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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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
「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