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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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甲○○
3樓被上訴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